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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是按条件还是资本收益

导读 员工持股计划(ESOP)是指员工福利计划,为员工提供组织的所有者权益。雇主向员工提供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股份,以减少/优惠的价格购买公司的特...

员工持股计划(ESOP)是指员工福利计划,为员工提供组织的所有者权益。雇主向员工提供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股份,以减少/优惠的价格购买公司的特定数量的股份。

在完成指定的服务期后,员工可以行使选择权以获得股份。组织经常使用员工持股计划作为留住员工和奖励忠诚度的工具。对于具有高流失率或现金紧缩的公司,尤其是初创公司来说,它是一个合适的选择。

根据IT法案,员工持股计划在两个案例中征税。首先,当股票分配给员工时,这些激励措施在雇员手中被征税。其次,在以资本收益的形式出售这些股份时产生税收。

员工持股计划的

税收虽然根据该法案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,但在某些情况下,司法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下的事实扭曲了这些规定的适用。其中之一是班加罗尔所得税上诉法庭(ITAT)作出的裁决,其中员工持股计划并未按要求纳税,而是直接作为雇员手中的资本收益,因为他们没有行使期权。

在特定情况下,雇主的控股公司在不同情况下授予员工员工持股计划。即使员工持股计划已归属,员工也没有这样做。因此,控股公司从员工处购回股份。该员工将此类转让所产生的收益视为长期资本收益(LTCG),并将其投资于指定债券以申请豁免上述LTCG。鉴于税务官员将收益视为短期资本收益(STCG),将员工持股计划视为已在股份转让给控股公司之日被行使。

然而,班加罗尔ITAT接受了纳税人的论点,并将此类收益视为LTCG,前提是这些收益是在转让行使期权的过程中产生的,这些权利是在三年前,即在授予这些权利之日。

班加罗尔ITAT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,税收作为必要条件或资本收益将取决于行使期权。只有当公司给出的选项由员工行使时,员工持股计划才应按要求纳税。

不经行使转让如果

转让而不行使,员工持股计划应被视为行使期权的宝贵权利,转让这些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均视为资本收益。虽然班加罗尔ITAT表示“行使期权”是对ESOP征税的一个关键决定性因素,但Hyderabad ITAT认为这只是一个决定因素,而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。

在Hyderabad ITAT之前的情况下,该公司的发起人退出了他的组织但行使了ESOP,这将在他离开该组织后到期。在满足隔离协议中提到的条件后,自行使之日起六个月后,股票被分配给他。公司在分配日期时从源头扣除了税收的税额。